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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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00:00:00:0本报记者 吴月辉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2200余项,在优化国家发展战略布局等方面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