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Владимир Бабушкин (Вася Бриллиан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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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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